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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打游戏,网游开发收入咋缴税你造吗?

2021-12-02 05:53:21 阅读 11310次 标签: 网络游戏开发网游开发 作者: 蓝blue

  网络游戏又称在线游戏。根据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发布的《2014中国游戏产业报告》,2014年中国游戏产业规模达到1144.8亿元,用户数量达到5.17亿人,其中网游收入占到99.9%以上。然而,与市场的蓬勃发展相比,税务机关对网游产业的认识以及政策制定明显落后。“营改增”后,网游企业在适用政策中出现了明显的偏差。

  天天打游戏,网游开发收入咋缴税你造吗?


网游产业的特殊盈利模式


  

  网游产业链由网游开发商、网游运营商、游戏玩家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构成。目前除了少数产业龙头企业自主运营外,大部分网游开发商都选择授权他人运营的模式。

  

  授权运营模式下存在三种盈利模式。一是直接买断模式,即由运营商一次性买断游戏的使用权,游戏开发商取得一笔一次性收入。二是共同运营模式,即游戏开发商与运营商联合运营共担风险。开发商根据游戏经营情况和运营商按比例取得分成收入。三是固定收入和运营分成相结合的模式,即游戏开发商授权运营商运营时,首先取得一笔固定收入,同时根据运营情况取得分成收入。

  

  运营商的盈利通常来源于点卡销售(销售游戏的在线时间)、网络广告及周边销售(销售游戏道具、游戏衍生产品等)。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运营商从用户处取得的游戏点卡收入按照“电信增值业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自2013年8月1日起,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推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来理解,网游开发商从运营商处取得的收入,如果属于转让游戏版权,按照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属于运营收入分成,按照信息技术服务中的“软件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网游开发商仅向运营商转让游戏使用权,按照“销售自产软件产品”缴纳增值税。目前在征管实践中,主要是转让游戏使用权和运营收入分成的纳税存在争议。

  


政策理解差异导致税负差异



  网游开发商向运营商转让网游使用权,取得收入的性质界定不一,各地的政策执行标准不一。从本质而言,网游必须依靠终端软件运行,属于特殊的软件产品。因此,有的税务人员认为开发商转让网游使用权这一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有关“销售自产软件产品”的规定,按照17%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就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申请即征即退优惠。目前仅有广东省明确“软件企业将自行开发的游戏软件提供给网络运营商使用,不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而有的网游开发商将该笔费用按照“营改增”信息技术服务中的“软件服务”开票并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

  

  网游开发商与运营商之间运营收入分成的性质界定不一。虽然运营商来自用户的收入有多种形式,但是在涉及运营商与开发商收入分成时,有的税务人员认为网游开发商分成收入全部属于销售收入,按照17%征收增值税,有的税务人员认为分成收入属于“营改增”信息技术服务中的“软件服务”收入,适用6%税率。由于各地政策不一,导致不同地区网游企业增值税税负差距明显。

  


增强政策的系统性和稳定性



  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网游产业的税收规范及优惠政策。现有的网游产业政策依据,散乱在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中,政策缺乏系统性和长期稳定性,这也是导致网游产业税负差距的根源。建议根据国内网游产业发展现实,结合国际先进经验,制定专门针对网游产业的税收法规,保证政策实施的必要措施和基本形式,通过规范产业政策和有效激励,促进网游产业的健康成长。

  

  明确转让网游使用权取得固定收入的性质及征收方式。笔者认为,对于授权模式下的第一种盈利模式以及第三种盈利模式下取得的固定收入,可适用财税〔2011〕100号文件,即销售自产软件产品,享受实际税负超过3%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从各国近年来的政策导向看,包括英国、美国和韩国在内的诸多游戏产业大国,都降低了网游产业的行业税收。因此,建议国家通过专项法规,明确“转让网游使用权”适用财税〔2011〕100号文件。

  

  明确取得运营分成收入的性质及征收方式。收入分成作为一项来自于游戏运营的收入,网游开发企业在游戏运营的过程中主要提供技术支持和后续开发,因此笔者认为其并不符合软件产品销售的特征,而应当适用“营改增”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软件服务” 税目,适用6%税率。在实际操作中,笔者发现部分网游开发商和运营商之间约定不收取“软件使用费”,开发商完全按照网游运营结果,取得单一性分成收入即授权模式下的第二种盈利模式。对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虽然开发商取得收入中,有一部分属于“使用权”转让性质收入,但是由于不同性质收入无法区分,在降低税收征管风险的前提下可统一按照“软件服务”确认收入,适用6%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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