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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设计的显著性 商标设计的显著性介绍

2021-12-01 04:15:20 阅读 11531次 标签: 商标设计 作者: anyi
    显著性是商标得以驰名的一个极重要的条件,而独创性则是显著性的根基,缺乏独创性的商标必然缺乏显著性。我国不少企业在商标设计上往往缺少创新精神,喜欢随大流、赶时髦、凑热闹、其特征之一就是在别人“出名”的商标名称上做文章,增增减减。商标所具有的独特性或可识别性就是显著特征,无论是文字、图形,还是文字、图形的组合,都要立意新颖、独具风格,具有足以与其他同类商标相区别的特点。
什么是商标设计的显著性
    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即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此处所指的独创性,是指靠智力所确定的非常见常用的字词、图形及其组合,属于大众化的常见的花鸟虫鱼、吉利语言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独创性。由于对企业商标设计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实行的是否定审查方式,而且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涉及范围非常广,法律无法回答那些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问题,所以只能列举一些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和例子。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有例外);
    2、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3、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4、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新《商标法》做出新规定:允许个人注册商标,这个在商标注册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举措如一石激起千层浪,马上引起社会的共鸣,个人注册申请商标的数量日增加,新意连连。
    欲使商标名称具有独创性,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采用无任何含义的中性化词,这些词多为杜撰。今后我国企业的争创世界驰名商标,在设计商标名称时,应积极采用这一做法。这种无任何含义的文字商标在世界各国都易于获得注册,而且容易驰名。采用这一商标设计手法,必须对所选用的商标名称进行多种语言的研究,确保其在各种语言文字中都无任何含义,这是设计成败的关键。
(一品威客网 an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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